孫某今年6月份在滬陜高速運貨時,交警認(rèn)為他運貨超長,決定處罰。孫某事后認(rèn)為,掛車與牽引車是不同的主體,處罰書中記錄的是牽引車,而牽引車不存在超長,現(xiàn)在他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處罰。10月23日,六合法院對此開庭審理。
6月23日,孫某駕駛一輛重型拖掛車(車子有兩部分,牽引車帶著拖掛車)在滬陜高速公路行駛時,被交警查獲并被告知載貨長度超過規(guī)定屬違法,作出罰款100元、記1分的處罰決定,孫某在處罰決定書上簽了字。
7月19日,孫某對此項處罰申請行政復(fù)議,認(rèn)為自己駕駛的牽引車與拖掛車是兩個不同的主體,車輛分別注冊兩個行駛證,處罰決定書中寫明的是牽引車車牌號,牽引車不可能超長,而值勤交警也沒有對掛車進行實際測量,因此請求撤銷處罰決定書。7月29日,相關(guān)部門作出予以維持的復(fù)議決定。孫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,要求撤銷。
庭審中,被告方認(rèn)為牽引車和掛車是一個整體,只有牽引車才能帶動掛車在道路上行駛,掛車如果超長沒有牽引車,也不能在道路上行駛,處罰的對象是開車人,而不是車子。
此案沒有當(dāng)庭宣判,合議庭將對該案擇期宣判。